婚内夫妻“打借条”算不算数?法院:借款合同关系成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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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立下字据,这笔债到底算不算数?近日,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。

张某与戴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,后因感情破裂离婚。然而离婚后,张某将戴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,原因是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戴某曾向张某借款60.4万余元,用于发放其所属公司员工工资等支出。后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。

对此,戴某辩称,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,“我们当时还是夫妻,她公司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。除非她能证明那是她的婚前财产,否则我们之间的‘借款’根本就不成立。”

法院审理查明,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了《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》,约定张某在其公司登记的股权份额及其股东权利、收益权利归张某所有,所有关联公司、控股公司及以后注册的企业对应的股权全部为张某个人财产。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,个人债务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,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,负债方应予赔偿。

法院认为,原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。首先,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。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、借款形成过程、借款期间、逾期借款利息等内容,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,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。其次,案涉款项来源于原告个人财产。原告主张的借款均来源于原告经营的公司,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,载明相关款项系代原告向被告支付。从双方签订的《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》及双方陈述看,原告以个人财产向被告交付借款。

被告称案涉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,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。最后,被告所有借款均用于个人事务。案涉借款主要用途为工人工资、诉讼相关费用、车贷三类。其中,工人工资用于发放给其个人经营公司的员工;诉讼相关费用因其个人的案件产生;车贷所涉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,且该车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被告个人使用、离婚后归其个人所有。

综上,原告以个人财产出借给被告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,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。关于欠款金额,法院审理查明,对戴某向张某经营公司转账的45万元,双方一致认可系偿还本案借款,扣除后,戴某还应偿还张某借款15.4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【编辑:胡寒笑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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